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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公安推出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新政,范围扩展至全国所有省、自治区、直辖市

2017-05-11 成都发布

成都市公安局今日消息,全市公安办证中心推出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新政,范围扩展至全国所有省、自治区、直辖市,实现跨省异地办证“全覆盖、全对接”。


今天起,在成都就可以办理全国范围内居民身份证异地办证、挂失申报、丢失招领啦!



一、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

我市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工作从2015年3月与重庆结对试点开始,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于2016年7月1日起相继启动了除宁夏、西藏、新疆、广西、内蒙古5个少数民族自治区外的全国其他26个省市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工作。目前我市制证系统升级完成,已具备制作少数民族地区双语版居民身份证条件。即日起,我市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范围扩展至全国所有省、自治区、直辖市,实现跨省异地办证“全覆盖、全对接”。


受理对象:


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区(市、县),到我市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公民。


受理业务:


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满换领、损坏换领和丢失补领;(临时居民身份证不能异地办理)


受理地点:


符合条件的群众到实际就业、就学、居住的区(市、县)的公安办证中心办理。


所需材料:


1、办理了居住证的,持居住证办理;

2、在四川省警务综合平台(一标三实模块)登记为实有人口的,持本人《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办理;

3、未办理居住证的,办理时除持本人《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就业的,需提供聘用合同、工作证等相关材料;就学的,需提供学生证、学籍证明等相关材料;居住的,需提供租房合同、房产证明等相关材料。


不予受理的对象:


1、首次申办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

2、与公安机关登记信息不一致的、因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且居民身份证未登记指纹信息难以确认身份的、系统无照片的、公民身份号码重错号的等不予受理;

3、对不良信用记录人员不予受理,包括伪造、变造、买卖、冒领、骗领、冒用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和买卖、使用伪造的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等国家机关证件及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收费标准:


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22号)规定,换领每证20元,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每证40元。

领证时限:


省内异地办理的,领证时限为30个工作日;跨省异地办理的,领证时限为60天。(可办理邮政快递)


二、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


为解决群众丢失居民身份证挂失注销缺乏渠道的问题,公安部建立全国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系统,2016年3月起,成都市各办证中心设立了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窗口,受理群众提出的挂失申报申请,接收群众捡拾的丢失居民身份证。


挂失申报对象:


公民居民身份证丢失、被盗的,在补领居民身份证的同时申报挂失。


挂失申报地点:


我市各区(市、县)公安办证中心挂失申报窗口。


挂失申报流程:


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登记表》。公安机关应当核验公民的身份信息,核实的应当当场受理。申报挂失的居民身份证已登记指纹信息的,应当现场比对指纹信息。


挂失申报注意事项:


1、挂失申报必须由本人到办证中心申报,不可代办;

2、挂失申报时不限户口所在地,无须手续,本人到场即可办理;

3、挂失证件分为:仅历史证件挂失(即保留最近一次办理的身份证有效)和全部证件挂失;

4、丢失或被盗的证件找回后可申请解除挂失,但解挂仅限找回的证件为最近一次办理的身份证,历史证件无法解挂。


三、居民身份证丢失招领


我市各区(市、县)公安办证中心均设有居民身份证丢失招领窗口,负责接收群众捡拾到的丢失居民身份证,统一录入全国捡拾居民身份证信息库,为丢失居民身份证的群众提供查询服务。


捡拾到居民身份证的群众应主动上交。公安机关对收到群众捡拾的丢失居民身份证,经核实已补领新证的,按规定销毁证件并做好登记。对未办理丢失补领手续的,应当向丢失招领系统输入信息,有联系条件的要通知本人领取丢失证件。发还丢失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核验领证人身份信息,拍照留存相关图像信息。


来源:成都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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